配偶永久居留移民签证的申请

时间:2007-11-26 03:13:09 来源: 作者:
   具有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可以申请配偶来美永久居留。

一、“配偶”的定义

“配偶”意谓合法夫妻。为了成功地给配偶申请移民签证,必须确立申请人跟其配偶的关系。





合法移民或“合法的永久居民”是指外籍人获准在美国永久生活和工作。让配偶成为合法移民须经过三阶段的程序:

1、申请人为配偶提出的移民签证申请,必须获得联邦公民与移民局的批准;

2、从申请人提出移民签证申请的时间来看,国务院的签证公告上配偶签证的名额显示,申请人的配偶可以得到移民签证;

3、若申请人的签证申请获得批准,而且可以得到移民签证号码之时,国务院会通知申请人的配偶前往境外当地的美国领事馆去完成移民签证手续。若当签证申请获得批准,而且可以得到移民签证号码之时,申请人的配偶已经合法地进入美国境内,可以用I-485表格申请调整身份为合法的永久居民。

二、有关的法律

跟配偶的移民签证有关的法律条文是“移民与国籍法”的第201节、203节和204节。申请移民签证和永久居留的特定资格和程序,规定于“联邦规章法”(CFR)8章204.1节、8章204.2节、8章245节。

三、公民申请配偶类永久居留

若申请人有公民身份,其配偶被视为“直系亲属”,若申请获得批准,其配偶立即具有获得移民签证的资格。通常,若当时配偶合法地身在美国境内,申请人须填写“为外籍亲属请愿表格(I-130)”,配偶同时填写“永久居留登记调整身份申请(I-485)”表格。若配偶身在美国境外,就需要到最近的美国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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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法的永久居民申请配偶永久居留

合法的永久居民申请配偶永久居留若获批准,而且可以得到签证号码之时,国务院会通知申请人的配偶。若配偶或通知之时身在美国境外,必须前往当地的美国领事馆完成签证手续。若配偶其时合法地进入美国而且在获通知时维持住那身份,就可以在签证号码可得之时填写I-485表格。但若非如此,可是在2001年4月30日或之前就提出了申请,配偶可能依据第245节i款获得资格。

若申请人未获得国务院发出的签证号码,就必须等候号码轮到自己。配偶可能需要离开美国,避免成为非法在美。

若申请人在成为永久居民之前就已经跟配偶结婚,其配偶可能会得到团聚资格。即是说,申请人不必另为配偶填交“为外籍亲属请愿表格”I-130,而且配偶也不必额外等候移民签证。

五、有条件的居留

若配偶获得合法永久居留身份之时,申请人跟配偶结婚还不满两年,那么配偶获得的永久居留是有条件限制的。申请人和配偶必须同时申请解除居留的条件限制。在配偶获得有条件的永久居留身份两周年之前90天以内,申请人必须申请解除有条件的居留身份。若申请人在这90天内未作出申请,那么其配偶将被视为从两周年届满之日失去身份,而可能被递解出境。

六、让配偶先来美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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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申请人是美国公民,那么在填交I-130表格之后,配偶就可以申请非移民的K-3签证。那签证,使配偶在移民签证审理仍在进行之时,就可以到美国来生活和工作。作此申请时要用I-129F表格。

不过,要让配偶来美生活或工作,并不必然需要K-3签证。配偶可以在境外等候移民签证手续。K-3签证只是让配偶更早团聚的一个办法。

2、若申请人是合法的永久居民,他为配偶或子女填交了I-130表格之后已经有三年多了,那么配偶或子女可申请V类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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